您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 《中国酒类产品文化价值行规行约…

新闻资讯

《中国酒类产品文化价值行规行约》在北京颁行

2018-09-28 09:56 点击:

  中国酒类产品文化价值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酒业的酿酒工艺和酒类产品不断传承和承担着科学、健康、客观、公正的中国酒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文化成为创造民族工业、发扬民族文化传统的首要因素和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健康、客观、公正的文化责任和道义作为酒类企业发展、品牌塑造的精神支持和既定目标。

  第三条:中国酒业文化联盟理事会将认真履行中国酒业文化行为的自律和监督职责,并结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行业公约,建立行业文化自律机制,以保障中国酒文化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对于不公正、不客观、不健康、丧失科学规范的酒类文化表达和表现的企业文化行为,中国酒业文化联盟理事会将通过报纸、电视和新闻发言人等方式予以监督、制止、批评和社会暴光。

  第二章 酒类产品的文化价值判断

  第五条:酒企业所宣传的酒文化应属于以下范畴:

  1、酒与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旅游等方面的文化因素和积极的社会关系。

  2、酒的传统酿造工艺及历史渊源。

  3、酒与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的文化关系。

  4、酒类产品生产、酿制时所使用的重要传统工具和器皿。

  第六条:凡从遗迹、遗址、古墓、古窖池、古井等挖掘发现的酒类液态提取物或酒类生产疑似物质,应经由考古、物理、化工、酒文化、酿造工艺等专家组成的权威工艺和文化评估考察后,才能发布它的酒类历史和文化价值,反之则只能建议作为历史文物遗存进行保护。

  第七条:酒企业出土的古窖池必须经考古、物理、化工、酒文化、酿造工艺等专家集中统一认定,以确定其所拥有的时间和持续性的酿酒文化和历史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其酒类历史及文化价值,并被一定行政范围内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文化和历史方面进行合理嫁接和表述。

  第八条:酒类企业在企业所属地的生产范围或一定的行政范围内,所出土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窖池和酒类生产作坊,可以作为该企业所生产的酒类产品在文化遗存、旅游、生产资源等方面进行合理开发和使用(文物法规定应属保护的除外)。

  第九条:凡从古籍中发现、发掘的酒类产品,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研制开发,或与其 他酒类产品相融合后的新产品,均可以使用原有的历史文化名称,可以将其传承脉络比较清晰的、固有的酒文化价值用于酒类产品的开发、宣传和推广。

  第十条:酒企业在宣传酒类产品文化价值时所嫁接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等必须要在某一区域或相当范围内普遍被大众所熟知和认可,不得杜撰编造;历史事件和人物故事必须有史书记载,不得无中生有。

  第十一条:酒企业在宣传酒类产品文化价值时,应对其文化背景进行准确判断,以弘扬先进的、优秀的民族文化为己任;区域型白酒的人文历史不应早于学术界公认的白酒发明期或发现期。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生产的酒类群组产品只能拥有一类以地域、民俗等鲜明文化属性为特征的酒文化表达,不应将其他区域和民族的酒文化嫁接到此类酒产品上。

  第十三条:酒企业所生产的年份类酒类产品不应把文化时间夸大或超越于建厂时间,应以基酒储备时间作为酒类产品的文化时间加以宣传。

  第十四条:食用酒精勾兑而成,不具备发酵、蒸馏的社会生产企业以及散装白酒应不具有酒文化的传承资格,不做为文化酒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酒企业在生产酒类产品时,应有节制地开发高档、超高档产品,理智的表达市场文化诉求,注重酒类产品的文化价值和社会责任,提倡文明、和谐、健康的消费理念。

  第三章 酒类产品的文化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酒类企业在宣传酒类产品文化时,应该符合客观规律、实事求是,不损坏国家利益,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益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在对酒文化价值进行合理利用时,不应损坏本区域内的文化遗存;不将该区域内的文化遗存作为商品,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买卖和商业经营开发。

  第十八条:作为贴牌酒或代加工产品的经销企业,不应利用代生产企业的文化来宣传贴牌酒或代加工产品,不应以其他方式和方法从生产边缘地区或经销地区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习俗中截取文化特征作为自身文化加以宣传。

Copyright © 2018 版权所有:中国紫酒网

全国招商热线:13886242008 手机:17771033529 地址:湖北襄阳宜城市小河镇王旗营农场一组

技术支持:和联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